400-17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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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09-13

我省吹响跨境电商“集结号”

这是我省迄今规格最高、规模最大、以跨境电子商务为专题的高峰会议及论坛;这是我省第一次以跨境电商议题对全球发出的邀约 ——    “货通天下,弯道超车,团结互助,是我们对新时代晋商的诠释。”    “过去,山西有辉煌的晋商。如今,有在座的各位!”    ……    热血沸腾的话语,激情澎湃的演说,经久不息的掌声。9月9日,山西省首届跨境电子商务大会暨山西首届跨境电商高峰论坛,在清华控股(太原)创新基地隆重上演。    为了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点对点地服务山西跨境卖家,论坛分别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重点环节各个击破,从入门、选品、营销、物流、仓储和综合服务等多方面,论坛邀请到了国际一流跨境电商平台、物流平台、仓储平台和营销团队等权威现身说法,配合山西本地中小企业团队领袖及本土最大跨境电商公司负责人分享经验,与现场近700名跨境电商从业者,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省商务厅副厅长王来平在论坛上表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对外经贸已经成为当下我国经济外向型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一大批山西企业家带着他们的产品走出国门,远渡重洋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希望通过此次会议的聚集效应,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从业者共同努力,紧抓机遇,找准定位,主动对接“一带一路”,积极构建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全力把我省打造成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新高地。    “希望自己的坚持可以将众多山西跨境人拧成一股绳,通过团结、共享、成长、分享的良性循环,一起推动山西跨境电商的健康快速发展。”作为一名80后屌丝,在跨境界号称外贸团长的环球易贸创始人董振国,两年内坚持了两件事,为山西跨境人办了68场分享沙龙,15期跨境培训,涉及人数2000余人,身体力行地将同行变成了同行者,在将自己的信息和技能分享给他人的同时,也成为了凝聚起山西跨境新势力的领袖人物。    “国际贸易利用互联网成就了跨境电商,也让许多传统的外贸商人进行了反思和需求,而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物流成为抓住新机遇的关键。”顺丰国际事业部大中华片区项目经理韩俊文在论坛分享时这样说道。他表示,传统外贸供应链多环节、高成本、低利润转化为跨境电商去中间环节化、去地域化的服务新模式符合整体市场环境变革,随着日增月益的中国跨境市场的发展和超高的购买能力,预计2020年,市场规模预计每年增长20%以上。顺丰将针对客户多样化的物流需求,为山西卖家提供国际标快、国际特惠、国际小包等产品。同时,针对行业跨境电商客户,定制一站式进出口物流解决方案。    “为山西跨境中小微企业免费海运十个40尺高柜”的豪气宣言,瞬间将全场氛围带到了高潮。“自己最大的愿望就是通过共享特玛茹如今海外的资源,引领出成熟、可靠的山西销售公司和团队,生产出符合欧美需求的‘山西’特色产品。”太原特玛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武庚这样说道。    据了解,大会以“一带一路,跨境融合,创新山西”为主题,旨在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我省与世界各国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合作,鼓励、支持和引导更多企业通过跨境电商迈向国际市场,打造我省外贸发展的新引擎,是我省迄今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以跨境电子商务为专题的高峰会议及论坛。

文章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7-09-12

关于2017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山西分会场各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筹备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75号)、《2017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总体方案》文件精神,2017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山西分会场活动将于2017年9月15-21日在山西综改示范区科技创新孵化基地举办,由省发改委、省科协会同全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主办,省科协具体承办。为组织开展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山西分会场各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2017年9月15日——21日(14日预展)二、活动地点:山西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孵化基地(1号楼---太原市小店区龙盛街21号、5号楼---太原市小店区唐槐路77号)三、活动内容(一)启动仪式(二)“双创促转型”主题展示展示来自我省国家级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太原市(国家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城市)以及全省各有关单位、各地区报送的300余项目,涉及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有关创新创业的政策;科技人员、归国人员、大学生、城镇青年、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新创业的成果;众创空间、孵化器等领域。(三)论坛、交流1.山西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座谈会;2.“我行你也行”创客报告会;3.省“互联网+”大学生创业创新教育专题讲座;4.山西省众创空间发展论坛;5.空间信息技术产业高峰论坛;6.山西综改示范区首届创业创新顶级天使创投论坛等。参展单位均可自愿参加。(四)大赛1.创响山西(人物、品牌、成长型企业、竞争力产品等)系列推选活动;2.山西省科技工作者双创大赛;3.“三晋新农人”双创竞赛;4.“我是创客小达人”系列大赛。等等。参展项目均可自愿参赛。(五)专业咨询服务1.首期中小微企业双创优秀项目辅导培育沙龙;2.知识产权服务对接活动;3.政策性创业融资服务活动;4.“双创路上你我同行”项目对接活动;5.创青春创业创新系列活动。等等。四、注意事项(一)报到时间与地点:时间:9月13日 9:00——17:00地点:山西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孵化基地展示大厅(1号楼)广场布展时间:9月13日 13:00——17:00(二) 食宿安排:免费提供每个参展单位2位代表9月15日——21日活动期间工作午餐。住宿自理。(三) 参展要求1.请参展单位按所提供项目申报表内容携多媒体(音视频资料)、实物或模型等参展。2.活动期间请佩戴胸卡,接受工作人员的组织管理。3.活动期间请注意个人物品及公共场地的整洁与安全。五、活动平台“创响山西”网络平台(http://www.cxshanxi.com/)和微信平台(创响山西订阅号)已开通,有关活动详情可登陆平台查询。六、活动联系人1.联络组(负责安保、交通、志愿者等服务) 李欣雁  电话:186369962222.展陈组(负责项目布展及主题展示等) 魏建丽  电话:18636996232吕俊杰  电话:186369963033.活动组(负责各论坛) 罗光明  电话:186369963364.大赛组(负责创响山西系列推选活动、省科技工作者 双创大赛、我是创客小达人系列竞赛、“三晋新农人”技能大赛等)赵国旗  电话:18636996466贾克义  电话:18636996200栗争荣  电话:159035183615.宣传组周君彦  电话:18636996369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2017年9月11日

文章来源: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和开发中心  2017-09-11

科技部关于举办第二届中国创新挑战赛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举办第二届中国创新挑战赛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09-08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小米”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小米”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017-09-08

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22日               志 愿 服 务 条 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第四章 促进措施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山西省中小企业局政府信息公开  2017-09-0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简称新促进法)正式颁布。新促进法在做好同原法的继承与衔接同时,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依据,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促进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2003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法律明确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府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举措。实施10余年来,中小企业政策和融资环境得到显著改善、财税和创业创新扶持力度不断增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工作实践中发现,原法的部分条款规定比较原则,有些方面缺乏刚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支持力度不够。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集中在传统产业,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发展处于由数量扩张到数量与质量并重、更加注重质量的阶段,转方式、调结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受到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原法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列入一类立法项目,确定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审议。2014年1月17日,全国人大牵头成立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起草组,启动促进法修订工作,起草组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分组审议和进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历时近四年的促进法修订工作圆满完成,为新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二、新促进法的主要变化和亮点  新促进法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在内容上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原法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需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保障法律的有效组织实施。新促进法在国务院层面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在地方层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二是进一步规范财税支持相关政策。财税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新法总结了近年来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同时,新促进法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此外,法律中还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了法律。  三是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为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新促进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新促进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此外,新促进法还对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四是增加权益保护专章。实践中社会各界关于营造公平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呼声和要求一直很高,为此,新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新促进法还将现行的规范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机制等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  五是增加监督检查专章。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估和监督作出规定。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相关规定。  此外,新促进法在创业创新、服务措施、政府采购等方面在原法基础上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随着新促进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