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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长 王众孚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 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08-21

(省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办法》业经2017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楼阳生2017年 7月18日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名商标受理、初审、推荐、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著名商标,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每年三月底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当年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实际使用满三年,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有健全的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率低;  (四)申请人对该商标有较广泛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六)申请人已建立较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七)申请人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历史悠久的老字号、非营利性质的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可以不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  第九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在《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组,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经评审认为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认定著名商标,在省级媒体或者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著名商标牌匾和证书。  第十五条 在著名商标审查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当年,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公告和奖励等所需费用,列入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著名商标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山西省著名商标”商品。  未经依法认定为著名商标、认定的著名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超越著名商标核定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标”字样、标识。  第二十一条 著名商标变更、转让及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在变更、转让核准或者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提升产品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著名商标,收缴其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三)发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消费者投诉率较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重影响著名商标声誉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及时查处损害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著名商标所有人因其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依法认定为著名商标、认定的著名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超越著名商标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销售伪造“山西省著名商标”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伪造的“山西省著名商标”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二十八条 著名商标变更、转让及许可他人使用未申请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著名商标评审人员,在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 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2017-08-17

2017年度晋中市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公示

 作者:发展计划与科技成果科         索引号:     根据《晋中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市政发〔2016〕23号)、《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晋中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市科发〔2017〕15号)的要求,2017年度晋中市科技计划受理项目经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公示、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局务会审定等程序,确定了拟立项支持的项目(详见附件)。现将拟立项项目向社会予以公布,公示期7个工作日(2017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25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向相关计划管理科室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  计划管理科室联系方式:  项目类别:重点研发计划(工业)  联系科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联系电话:3263478  项目类别:重点研发计划(农业)  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计划(科技扶贫)  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计划(农村技术承包)  联系科室:农业与社会发展科  联系电话:3260083  项目类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计划(成果推广)  联系科室:发展计划与科技成果科  联系电话:3260081  项目类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计划(专利推广)  联系科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3260087  项目类别: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计划  科技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计划  软科学计划  联系科室:综合科  联系电话:3260089附件:1、晋中市科技重点研发计划拟立项项目.xlsx          2、晋中市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计划拟立项项目.xlsx          3、晋中市科技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计划拟立项项目.xlsx          4、晋中市软科学计划拟立项项目.xlsx晋中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8月17日

文章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7-08-22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山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战略部署,大力加强高层次创新平台和团队建设,在原有创新平台基础上探索建设重点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重点创新平台),有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和优化配置,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省科技厅决定在2016年试点基础上,继续组织实施重点创新平台建设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定位重点创新平台遵循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的总体思路,以全省重点发展领域重大创新需求为导向,依托相关领域省级以上高水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基地,采取产学研协同、学科交叉融合、全链条一体化组织模式进行建设。旨在聚焦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共性关键研发方向,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优化集成创新链各环节的优势创新资源,打造全省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战略高地,形成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一体的研发体系,提升创新全链条支撑引领能力。重点创新平台纳入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平台基地专项进行组织实施,以五年为一建设运行周期,执行《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山西省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52号)等有关规定,实行目标导向、统筹布局、竞争择优、稳定支持的建设机制和年度报告、中期考核、期满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管理机制。二、组建模式重点创新平台根据不同领域的创新特点、发展需求和现有基础,可采取以下三种组建模式:(一)一家为主组建。以具有高端创新平台和团队、综合实力强的行业骨干单位为核心,采取产权或技术入股等方式,吸纳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互补优势的创新平台和团队,逐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协同创新组织,形成产权明晰、资源共享、成果共有、风险共担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二)多家合作共建。围绕创新链,由依托单位通过纵向横向合作,集成相关领域的高水平创新平台和团队,建立以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制度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制定开展协同创新的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共建共享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形成人财物相对独立的开放式协同创新组织。(三)依托联盟组建。依托具有高水平创新平台和团队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以联盟制度为基础的协同创新组织,形成以联盟决策机构和常设执行机构为中心、体系上协调统一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三、申报条件重点创新平台由牵头单位负责、由各依托单位共同组织申请,具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明确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应在对本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从全省创新发展重大需求出发,以提升创新全链条科技支撑引领能力为目标,按照总体定位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二)统筹高水平创新平台和团队。应以相关领域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水平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为支撑,围绕创新链,集聚整合相关优势创新资源,形成特色优势明显、研发实力雄厚、学科互补性强、产学研紧密联结的全链条一体化协同研发体系。(三)优化研发方向和平台布局。应围绕创新链,聚焦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核心共性关键技术,认真凝练研发方向和研发目标,合理配置研发单元与支撑平台,优化整合人才团队,明确方向带头人和团队骨干成员。(四)凝练重大研发和工程化任务。应以实现重大创新为目标,围绕创新链,聚焦发展需求,瞄准科技前沿,凝练提出开展协同创新的重大研发和工程化任务,形成以重大任务为牵引、以项目合作为纽带的协同创新和融合发展机制。(五)建立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机制。应由各依托单位共同组建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聘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日常管理执行机构,健全运行管理与绩效考评制度,明确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建立有效的决策、咨询与运行管理机制。(六)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依托单位应共同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分工与职责,并在平台建设、研发投入、资源共享、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及转化收益分配等方面予以约定,切实保护合作各方的权益。(七)构建对外开放与合作发展机制。应建立产学研及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机制,面向企业积极开展成果转化及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纳新成员。(八)依托单位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依托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综合实力,能从条件、人才、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对平台的建设、发展及日常运行管理给予保障,承诺并提供配套经费支持。四、支持领域和方向重点创新平台按照立足省情,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重大战略需求的原则,择优进行布局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本年度拟围绕以下领域和方向新建三个重点创新平台。(一)新材料围绕新型金属材料、新型化工材料、前沿新材料等全省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方向,发挥行业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集成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业的优势创新资源,聚焦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重要影响、辐射带动性强的基础前沿和核心共性关键技术,通过产学研协同和学科交叉融合,打造新材料领域重点研发平台和人才团队,建立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基地,提升原创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新材料产业链向高端延伸。(二)生物医药围绕全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发挥我省中药材资源优势,集聚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优势创新资源,加强多学科前沿技术深度交叉融合,突出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新药创制及技术标准体系和集成示范应用全产业链科技创新,打造更加开放、高效、协同的生物医药基础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和团队,建立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基地,推动科研数据、科技资源、实验设施的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提升平台支撑引领能力及产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端化发展。(三)新一代信息技术围绕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方向,面向行业应用和公共服务,优化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优势创新资源,开展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及系统集成与产业化示范,打造产学研协同、学科交叉融合、资源开放共享的重点研发和应用示范平台,集聚高水平人才团队,为推动全省信息产业发展及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动能提供引领和支撑。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1、以五年为周期,组织填报《山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并经平台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论证。2、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装订成册,经各依托单位及牵头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一式十份,于2017年 10月13日前报送省产业技术发展研究中心,电子版发邮箱sxptjdzx@163.com。3、平台基地专项设立专门经费对重点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给予持续支持,本年度支持强度为150-200万元,依托单位应按不低于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经费。4、重点创新平台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联合研发、条件建设、队伍建设、日常运行、对外开放、产学研合作、国际交流合作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经费使用应遵照《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5号)及《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5、各重点创新平台应发挥创新资源集聚优势,积极将重大研发与工程化任务上升到国家和省级层面,争取国家和省级各类重大项目和专项支持。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省产业技术发展研究中心  许超  李巍联系电话:0351-2383826,13734015511,13453429765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413室2、省科技厅基础处  郭举  张寒珍联系电话:0351-4049920、4084395附件:《山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目录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8月22日

文章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7-08-07

关于组织实施2017年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8月7日晋科基发〔2017〕88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提高科技创新券实施效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2016年科技创新券试点情况,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对原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号),现继续组织开展2017年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创新券采取省和设区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创新券网络管理系统平台建设,组织对各市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制定本市创新券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省分析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各市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按比例切块下达各市。二、支持对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三、支持范围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2.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四、操作流程1.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登录山西省创新券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218.26.227.179/inno)进行注册,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即发放5万元创新券。2.企业在相关创新活动完成后,将服务或研发合同、支付凭证、结果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进行兑现申请;服务提供方和合作研发方登录系统进行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3.兑现申请在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定额比例方式进行补助(定额比例由各市确定),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4.各市可采取分批或定期处理等方式对上传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按各市规定时间到指定部门兑现。五、有关要求1.请各市于2017年8月20日前将本年度创新券经费预算额度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2.请各市根据《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市实施细则,并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备案。3.请各市对创新券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创新券宣传培训、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券实施新机制和新模式,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拟于9月上旬召开创新券试点工作培训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5.有关高校、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应按照创新券管理系统和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的要求,抓紧注册和完善有关信息,积极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服务。6.创新券年度实施工作结束后,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7.以上有关材料受理单位为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六、联系方式省科技厅基础处:郭举 0351-4049920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张文利 0351-4061827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省分析科学研究院):焦宏 李明 0351-5281250系统技术支持单位(省自动化研究所):申利华 0351-7223964 7228612 附件:《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号)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