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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实施补助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8年11月26日


各市中小企业局,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水平。

  二、实施内容

(一)支持范围 

1、定期通过工信部担保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业务信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2、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中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3、贷款担保合作机构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4、当年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

    (二)资金分配

2018年补助资金分配按照《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晋企发[2018]51号)要求,通过各市评审上报的小微企业担保数据(2017年新增单户贷款担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作为资金切块分配依据:

某市切块补助金额=2018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山西)/∑2017年各市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该市2017年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

某市2017年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该市2017年新增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当年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各市按照切块资金多少,通过申报、评审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在2017年开展的单户贷款在1000万元及以下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行直接补助,并将补助结果上报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2019年和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省份进行奖励,并提高奖励标准,请各市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低保费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某市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该市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该市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进行奖补,奖补资金适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

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要通过直接补助的方式,促进政策引导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三、组织实施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谋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填报信息。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担保业务明细及业绩财务信息等)。从2018年11月起,按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http://coids.sme.gov.cn或http://coids.miit.gov.cn),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每年1月底前,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包括具体用途、支持对象、金额等)。

每年6月底前,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财政厅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已下达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

    (二)绩效监测和评价。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中央及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价;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将进行动态监测和业务指导,并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绩效再评价。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