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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2018年11月22日


晋综示发〔2018〕127号


示范区各部门、园区、派驻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打造示范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拓展26项政策的覆盖范围,《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示范区党工委2018年14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鼓励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示范区电子商务企业销售山西产品,带动山西农民增收,促进山西工业企业线上收入增长,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
        (一)“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是指运营电子商务交易网站的企业,含自营电子商务交易网站和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网站的企业。
        (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易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额均指纳入示范区统计系统的限额以上网络零售额。
        第三条 设立示范区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由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列支,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电子商务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区外企业落户奖励

        第五条 对于从示范区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迁入当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交易额500万以上的每500万元增加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经营用房补贴

        第六条 对于新设立两年之内的初创电子商务企业,租赁示范区办公场所的,经评审,给予实际租金补贴。注册资金10万元—1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100平米的租金补贴;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平米的租金补贴。
        企业入驻当年免考核,入驻期满两年,于第三年的第一季度对企业上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50%以上(不含50%)的予以实际租金100%补贴,达不到的不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三年。三年期满未达到入统条件的,上一年度租金不予补贴。
        第七条 凡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5%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示范区集团公司管理运营的办公场所的,给予上一年度实际租金补贴。
        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给予单家企业不超过80万元的租金补贴;年交易额在1亿元(含1亿元)—2亿元之间的,给予单家企业不超过120万元的租金补贴;年交易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给予单家企业不超过150万元的租金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十年。

第四章 规模拓展补贴

        第八条 年交易额增速不低于示范区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平均增速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5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以此类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示范区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对年度网络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按年度网络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五年。

第五章  融资培训补贴

        第十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贷款融资。对电子商务企业获得的自用发展经营的商业贷款,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享受基准利率50%的利息补贴,补贴年限为两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培训电子商务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培训的,按不超过8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实际培训费用补贴。年交易额500-1000万元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最多申请10人;年交易额1000万-1亿元的,每年最多申请20人;年交易额1亿元-10亿元的,每年最多申请30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的,每年最多申请40人。单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三年。

第六章  荣誉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七章  龙头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  对年交易额达到2亿元以上、年均增长达到10%以上的龙头电子商务企业搭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持,支持标准为平台建设软硬件设备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仅支持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对于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示范区有权追回扶持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以上政策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政策执行。本办法扶持政策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一事一议”专项扶持政策不同时适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