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78-2015
政策对接 宣传推广 项目落地 公司运作

【规范性文件】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扶持办法

文章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加快构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服务体系,规范和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技研发平台,对标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等先进地区政策,以及国务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设立的各类研究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技研发、检验检测、项目中试、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等盈利性活动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统称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及项目入区协议等专项扶持协议由协议签订部门、协议履行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

第二章支持社会力量自主投资建设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第五条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示范区内投资建设的,属于示范区重点支持领域的先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项目,经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审定,可以通过专项扶持协议约定予以支持。

(一)对在示范区内购地建设运营,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先进研发平台项目, 可予以“一企一策”协议政策扶持。

1.仪器设备购置补贴。对项目购置仪器设备投入予以补贴,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过渡办公科研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办公科研用房,可提供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3.人才奖励。研发机构符合约定条件建设的,可对引进人才予以相应奖励,人数不超过8人,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扶持期间不超过3 年。

4.人才公寓。对研发机构引进人才,可提供不超过5套免租金的人才公寓,期限不超过2 年。

(二)对在示范区内租赁场地建设运营,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先进研发平台项目,可予以“一企一策”协议政策扶持。

1.仪器设备购置补贴。对项目购置仪器设备投入予以补贴,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办公科研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租赁的办公科研用房,可提供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3.人才奖励。研发机构符合约定条件建设的,可对引进人才予以相应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扶持期间不超过3 年。

4.人才公寓。对研发机构引进人才,可提供不超过5套免租金的人才公寓,期限不超过2 年。

(三)对经审定通过“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支持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项目,可在购置先进仪器设备、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第六条 研发机构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全部或部分)购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纳入示范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七条 支持建立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一)新建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新认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试点,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 2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区内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将自用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示范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并注册示范区创新券管理系统。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 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9年2月28日修订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扶持办法》(晋综示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2.普惠类兑现清单

QQ截图20200910083357.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