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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示范区各类转供电机构用电降费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示范区区属各国有企业、各类双创基地、有关单位:

《关于示范区各类转供电机构用电降费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 2020年第4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属于示范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提供转供电服务的,向入驻企业收取电价不得高于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价格,即等额电价供电;企业运行中产生的电费差额由转供电企业自行负担。

二、在示范区内享受相应政府补贴、扶持政策的双创基地运营机构,向入驻企业收取电价不高于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价格,即等额电价供电;企业运行中产生的电费差额由运营机构自行负担。

附件:《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示范区各类转供电机构用电降费的通知》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