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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12.31

【省科技厅】关于征集大健康与生物医药及有关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项目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及山西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针对大健康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及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文物保护、文化旅游、应对人口老龄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开展重大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品研发,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重大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全方位推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开展我省大健康与生物医药及有关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项目建议征集。项目建议将作为我厅科技计划项目储备、评审以及支持经费额度确定的重要参考,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申报,具体通知如下。一、征集领域大健康与生物医药领域、有关社会发展领域。二、征集方向依托我省大健康与生物医药产业基础及有关社会发展需求,主要征集(但不限于)以下方向:(一)大健康与生物医药领域新型临床诊疗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生物药新药研发;化学药新药研发及一致性评价;中药新药(含古代经典名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研发;名优中成药二次开发;中医诊疗与康复设备研发;医疗器械与设备开发;中药大健康产品研发和生产;公共卫生关键技术应用研究;主动健康和老龄化科技应对产品研发。(二)有关社会发展领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文物保护、文化旅游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及应用研究。三、征集计划类型(一)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需求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是指汇聚全球科技创新资源,主要对接国家战略需求,重点解决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全省经济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创新活动。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原则上采取“揭榜挂帅”方式。(二)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建议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指重点解决面向全省经济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创新活动。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也可采取“赛马”制等其他方式。四、有关要求1、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需求,提出方须为在山西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项目需求书参考格式附件1所示,应言简意赅,3000字以内,可适当加入代表性图片。2、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建议,要求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成联合共同体联合提出项目建议(牵头须为省内或驻晋单位),企业牵头提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建议书参考格式附件2所示,应言简意赅,3000字以内,可适当加入代表性图片。3、为简化流程,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大便利,项目建议书请登陆https://kjpt.kj15331.com:8443/stpmmp/网络形式填报,系统里的所属产业方向请选择大健康与生物医药及有关社会发展,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网络填报只包括主要信息,请建议提出人按照附件中的参考格式将撰写好的项目建议书WORD版(保留原格式)和本人签字、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的纸质版扫描PDF版文件一并上传至网络。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24:00时。联系人:薛强强联系电话:0351-4046610,邮箱:sxskjtjkc@163.com地址:山西省太原市焦煤双创基地A座1111房间附件:1、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大健康与生物医药及有关社会发展领域)需求书.docx2、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大健康与生物医药及有关社会发展领域)建议书.docx3、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pdf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30日

文章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12.29

【省科技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名单的函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征集我省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名单,尔后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税务局和太原海关对名单予以核定,纳入可以享受政策的范围。有关事项如下:一、进口税收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含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进口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科研院所范畴本通知所称科研院所,是指由省或市批准设立的,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三、报送材料1.《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科研院所名单》(模板见附件);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职能的佐证材料,包括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四、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本次核定通过的科研院所名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实施(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科研院所,自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政策),至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请各市科技局、省有关部门及时通知所属科研院所。(二)及时报送有关材料。请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汇总本地、本系统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科研院所(含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名单,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科研院所名单》和佐证材料复印件,扫描制成PDF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联系人:杨  静    隋  欣 联系电话:0351-4068005  0351-4239047电子邮箱:sxskjtzlghc@163.com附件: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科研院所名单.doc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12.28

【省科技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名单的函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征集我省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名单,尔后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税务局和太原海关对名单予以核定,纳入可以享受政策的范围。有关事项如下:一、进口税收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含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进口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科研院所范畴本通知所称科研院所,是指由省或市批准设立的,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三、报送材料1.《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科研院所名单》(模板见附件);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职能的佐证材料,包括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四、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本次核定通过的科研院所名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实施(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科研院所,自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政策),至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请各市科技局、省有关部门及时通知所属科研院所。(二)及时报送有关材料。请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汇总本地、本系统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科研院所(含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名单,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科研院所名单》和佐证材料复印件,扫描制成PDF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联系人:杨  静    隋  欣 联系电话:0351-4068005  0351-4239047电子邮箱:sxskjtzlghc@163.com附件: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科研院所名单.doc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