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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学技术协会招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现委托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派遣员工2名从事科协工作。一、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形式。被派遣人员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二、招聘原则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实施本次招聘工作。三、报考条件(1)山西省户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品行端正。(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自公告发布之日算起)。(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3.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未作出结论的人员;4.现役军人、全日制在读学生不得报名;5.其它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四、聘用岗位要求岗位聘用人数学历要求工作地点岗位需求专业要求科学技术协会2本科及以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擅长excel、办公自动化,有较强写作功底和沟通能力,并且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中文类相关专业、工商管理专业、经济管理专业,五、招聘程序此次招聘程序为发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公示和录用等环节。(一)、发布公告招聘的相关事宜通过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zgq.shanxi.gov.cn/)、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官网(http://sxzgqhr.cn/)以及公众号“山西综改区HR”同步发布。(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2020年9月11 日—— 9月13 日报名方式:网上填报资料报名报名邮箱:sxzgsfqhr@vip.163.com联系人及联系方式:0351-7037677  李女士0351-7562715  郝女士(三)资格审查应聘者须关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山西综改区HR”,选择菜单中“在线报名”填写“应聘报名信息”,同时填写《综改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聘报名登记表》(附一寸免冠照片)及其他资历材料的电子版扫描成电子文档作为附件,压缩打包后发送至指定报名邮箱(压缩包命名格式“姓名-岗位”)。附件包括:1、《综改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聘报名登记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3、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4、毕业证5、学信网认证的《教育部学历认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免费认证)5、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认证书6、无犯罪记录证明(山西公安手机APP下载打印)。报名者要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名审核组将对所有报名者的提交材料逐一进行严格审查,如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经审查符合报名资格条件参加考试的人员,电话通知本人。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人员不再另行通知。(四)考试 1、地点:咨询中介园(太原市小店区龙盛街52号)三层 2、形式:考试采取多轮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通过公文测试和回答问题等方式测评报考人员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及对问题综合判断、逻辑分析、应变能力等。考试成绩满分100分。(五)体检体检人员确定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如有并列,加试一场面试,成绩按面试加试成绩排序。体检由公开招聘领导组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其拟聘用资格。(六)公示根据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对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七)录用 1.拟录用工作人员由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区人力资源部分别备案。 2.录用人员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3.招聘考试总成绩一年内有效,空缺岗位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六、录用岗位工资待遇及保险(1)工资薪酬:3000元/人/月(含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2)保险待遇: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及住房公积金。七、注意事项(1)报考人员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记录在案;如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应据此解除合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2)本次招聘,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3)关于本次招聘的所有相关通知、公告、详细信息均需关注公众号“山西综改区HR”获得。如有变化,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通知为准,且具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综改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聘报名登记表》 2020年9月10日

文章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晋综示发〔2020〕138号示范区各部门、园区、派驻机构、各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加速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区先行先试优势,根据省委、省政府各文件精神,特制定《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加速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区先行先试优势,对标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等先进地区政策,以及国务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优化金融政策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金融机构和人才在示范区集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支持金融规模化集聚(一)设立金融集聚区集聚各类金融资源,加大对境内外金融机构的招商力度,吸引各类金融机构落户示范区,围绕示范区定位创新各类金融产品,完善金融业服务体系,推进产业和金融协同发展。金融集聚区可由示范区直接认定,也可由提供物理空间的运营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示范区考察后认定。经认定的金融集聚区,根据其条件和特色颁发金融特色牌匾。(评选流程及标准见附件1)(二)在金融集聚区内注册的金融机构经示范区投融资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全额申报扶持资金。在示范区内金融集聚区外注册的金融机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额度的70%申报扶持资金。二、注册奖励(三)示范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2亿元≤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的,给予800万元奖励;5亿元≤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额度增加100万元。单个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资金采取分年度兑付方式:注册资本(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及示范区属国有资本)实缴足额到位当年起,第一年按对应奖励金额的40%奖励;第二、第三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同比有增长的,每年按对应奖励金额的30%奖励。(四)在示范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持牌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五)示范区现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增资,按其当年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及示范区属国有资本)给予0.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六)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奖励1.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按实缴注册资本0.5%奖励,最高500万元。2.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金额≥1000万元,且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按合伙企业募集资金规模的0.4%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最高4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未注册在示范区内的,奖励减半。3.股权投资企业实缴资金或实际募集金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及示范区属国有资本)到位当年起,奖励分3年兑现,每年兑现比例为40%、30%、30%。(七)支持设立和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与内资法人金融机构、持牌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同等奖励。三、贡献奖励(八)示范区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自其形成对示范区财政贡献达500万元(含)当年起,按照其对示范区财政贡献的50%奖励,要求对示范区财政贡献每年保持增长趋势,奖励期限3年。(九)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其形成对示范区财政贡献当年起,前2年按照企业对示范区财政贡献的100%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对示范区财政贡献的50%奖励。(十)金融集聚区的运营服务机构,按其上年度引进或新增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实缴总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及示范区属国有资本后)每1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200万元。(十一)为示范区企业融资提供征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咨询、发行备案、质押登记等服务的金融第三方服务机构,债权或股权融资年度新增累计1亿元以上的,按照融资额度的0.02%奖励,最高50万元。四、培育创新型金融机构(十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十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等,参照在示范区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持牌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五、壮大资本市场(十四)加强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指导,建立“示范区拟上市或挂牌企业资源库”,与券商、金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合作开展企业挂牌上市辅导和培训工作,建立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机构的多种战略合作机制,举办项目对接会、银企对接会等,搭建各类金融资本与企业对接平台。(十五)促进示范区企业改制、挂牌与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示范区,分阶段对上市企业进行奖励。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奖励分步兑现,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先给予50%奖励,企业成功首发上市,再给予50%奖励。企业到香港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交易场所上市,募集资金净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并投向示范区项目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申报精选层,成功进入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从精选层转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补足对应奖励。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晋兴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十六)设立示范区挂牌上市企业培育基金,为区内拟上市或拟转板上市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助推企业上市或转板成功。(十七)取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前置备案程序,通过示范区“一网通办”平台为私募证券投资机构提供工商、税务等全程“一站式服务”。六、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十八)建设示范区金融服务平台,搭建示范区企业与金融机构常态交流平台,为示范区企业提供政策宣导、企业投融资服务、金融产品服务、财税顾问服务、信用服务、金融人才服务、商务服务等综合服务。(十九)设立示范区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保险投资机构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资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十)鼓励发展金融大数据业务,对于在示范区提供金融类数据、企业征信、信用评级、金融专业IDC机房等服务的金融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二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制定科技金融发展规划,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大力推动区内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品种,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完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支持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对区内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七、建立保障及风险补偿机制(二十二)在示范区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总部及持牌一级分支机构,在示范区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实际成交价或建设总投资(土地价款与工程结算书中建设成本总和)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在示范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每年给予租房款的30%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获得补贴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出售或出租办公用房。金融机构享受自建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不再享受购房、租房补贴;金融机构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二十三)设立5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弥补基金、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对示范区中小微企业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支持过程中发生的资金损失,按照企业投资法定程序核销额或贷款本金法定程序核销额的30%补贴,单笔最高500万元。(二十四)设立3000万元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为符合示范区产业政策、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的区内企业,在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时,提供短期资金支持。(二十五)对示范区财政直接贡献5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不包括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才,个人年度薪金3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个人对示范区财政直接贡献100%给予奖励,期限3年,每家最多申报3人。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才,个人年度薪金3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个人对示范区财政直接贡献100%给予奖励,期限3年,每家最多申报3人。(二十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治理金融乱象,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机制。针对各类金融创新,从源头管控新兴金融风险点,维护金融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八、附则(二十七)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示范区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政策兑现通过示范区“一网通办”平台线上办理。(二十八)对示范区金融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金融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扶持。(二十九)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三十)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19年5月16日印发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暂行办法》(晋综示发〔2019〕89号)同时废止。附件:1.金融集聚区评选流程及标准2.名词解释3. 普惠类兑现清单.docx4. 【政策解读】山西综改区:金融“30条”助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附件1金融集聚区评选流程及标准一、评选流程提供物理空间的运营服务机构向示范区申报金融集聚区,由示范区投融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评审,并报管委会批准。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入驻金融机构租房协议、入驻金融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他证明材料。二、评选标准综合金融集聚区要求在示范区内,物理空间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金融业态健全,入驻的金融机构达到20家以上,且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不少于5家,可满足企业在种子期、天使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各阶段多元化金融需求,颁发金融特色楼宇、金融谷、金融港、金融岛、金融街区等特色牌匾。单一业态金融集聚区要求在示范区内,物理空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入驻单一业态金融机构10家以上,根据行业和特点颁发基金小镇、保险园区、证券家园等特色牌匾。附件2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持牌一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等。本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示范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理公司、信用增进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持牌一级分支机构,是指经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省级分行(分公司)。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是指经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资管子公司、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符合示范区服务外包企业条件,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技术运用、业务流程优化、征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咨询、发行备案、质押登记、金融押运公司、金融信息咨询服务、金融大数据、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数据机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金融物理空间综合服务、专业人才培训和考核认证等外包服务,且金融外包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70%以上的专业法人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对示范区财政贡献,是指金融机构年度在示范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计入示范区分成部分;个人对示范区财政直接贡献,是指其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入示范区分成部分。

文章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规范性文件】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加快构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服务体系,规范和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技研发平台,对标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等先进地区政策,以及国务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设立的各类研究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技研发、检验检测、项目中试、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等盈利性活动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统称企业)。第四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及项目入区协议等专项扶持协议由协议签订部门、协议履行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第二章支持社会力量自主投资建设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第五条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示范区内投资建设的,属于示范区重点支持领域的先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项目,经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审定,可以通过专项扶持协议约定予以支持。(一)对在示范区内购地建设运营,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先进研发平台项目, 可予以“一企一策”协议政策扶持。1.仪器设备购置补贴。对项目购置仪器设备投入予以补贴,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2.过渡办公科研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办公科研用房,可提供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3.人才奖励。研发机构符合约定条件建设的,可对引进人才予以相应奖励,人数不超过8人,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扶持期间不超过3 年。4.人才公寓。对研发机构引进人才,可提供不超过5套免租金的人才公寓,期限不超过2 年。(二)对在示范区内租赁场地建设运营,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先进研发平台项目,可予以“一企一策”协议政策扶持。1.仪器设备购置补贴。对项目购置仪器设备投入予以补贴,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2.办公科研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租赁的办公科研用房,可提供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3.人才奖励。研发机构符合约定条件建设的,可对引进人才予以相应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扶持期间不超过3 年。4.人才公寓。对研发机构引进人才,可提供不超过5套免租金的人才公寓,期限不超过2 年。(三)对经审定通过“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支持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项目,可在购置先进仪器设备、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支持。第六条 研发机构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全部或部分)购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纳入示范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第七条 支持建立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一)新建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新认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试点,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 20 万元 一次性奖励。(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第八条 支持区内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将自用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示范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并注册示范区创新券管理系统。第三章附则第九条 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9年2月28日修订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扶持办法》(晋综示发〔2019〕28号)同时废止。附件:1.《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扶持办法》政策解读2.普惠类兑现清单

文章来源: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9日

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服务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局决定开展2020年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申报条件参照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晋企发〔2020〕4号)中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报条件。(二)贫困地区申报市级双创基地,认定条件中的入驻企业户数可放宽至原标准的70%,其他有数量指标的条件放宽至原标准的50%。(三)对各地新涌现出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新类型、新模式,按照包容支持、鼓励创新的原则,经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并附推荐理由后,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参加申报和认定。(四)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中第六条“对在疫情期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租金、管理费、物业费的创业基地,今后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提供相关应证资料,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在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评审中作为加分项。二、申报材料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应提交如下资料:(一)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表(附件1)。(二)入驻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小微企业名单、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营业执照影印件。(三)申报主体(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或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规划。(五)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开展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文件、照片、人员签到表等)。(六)县级人民政府或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制定的入驻企业优惠政策措施(包括厂房、场地租金优惠等)及相关印证材料。(七)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八)提供申报主体的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名单及申报截止日期上月度的基地纳税财务报表。(九)上一年度与本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或本年度截止申报期之前的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双创基地建设投入情况、服务成本、入驻企业户数等)复印件(原件在评审时带到现场供专家查验),审计报告应具有可查询的条形码。   (十)申请认定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周边租金询价表(附件3)。(十一)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以上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需另附的其他应证资料按顺序后附。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有页码,内容要与申报条件相符,印证材料要详实准确。三、申报程序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遵从自愿原则,由申报主体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资料审核(填写《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初审表》(附件4))、现场考察(填写《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附件5))后,报市工信局民营科。四、管理考核    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机构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所属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对已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总体发展情况、服务能力、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该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公告。五、申报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市级双创基地的单位认真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并对审核和考察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资料有弄虚作假者一票否决。各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发现造假行为,将取消申报单位认定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时,追回奖励资金,向有关部门建议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推荐单位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推荐文件、汇总表(电子版发邮箱)、初审表(附件4)、现场考察表(附件5)、申报材料(1份),于2020年9月29日前上报市工信局民营科,逾期不予受理。所有附件请在市工信局官网(http://jxw.taiyuan.gov.cn/ztzl/myjjzxqy/index.shtml)下载。《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在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官网(http://xqyj.shanxi.gov.cn/v2/html/tzgg/20200120/8854.html)下载。联 系 人:张晓强  冯  伟联系电话:4222630邮    箱:myk0351@163.com附件:1.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申请表2.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3.申请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周边租金询价表4.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初审表5.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6.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汇总表 附件:1-5、市级双创基地附件1-5.docx6、附件6:申报2020年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汇总表(太原市).xls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9月7日